罪犯苑某恩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07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41號
罪犯苑某恩,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山東省鄆城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4年6月19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邳刑二初字第013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苑某恩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8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違法所得的現金、物品及用于作案的工具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執行。2016年10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633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18年8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442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11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88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27日止)。
罪犯苑某恩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50萬元,違法所得的現金、物品及用作于作案的工具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部分履行。2018年1月4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苑某恩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