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某峰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77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65號
罪犯余某峰,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江蘇省泰興市人,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22年2月15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82刑初4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余某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余某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千元,全部履行。2022年1月10日履行5000元。2024年7月18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回函:罰金5000元在審理期間預交,判決生效后直接罰沒,未交付執行,故沒有執行結案裁定書或者執行結案通知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余某峰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