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07號

    罪犯于某,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江蘇省海安縣人,大學本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2年10月9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刑二初字第010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于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追繳被告人于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十萬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通中刑二終字第009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5日交付執行。2015年7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5)寧刑執字第552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7年7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222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7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6年5月31日)。

    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追繳被告人于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十萬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全部履行2024年7月16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刑庭出具情況說明,載明該案財產刑部分被告人于某已全部履行完畢。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于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