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13號

    罪犯楊某興,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大學本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1年7月14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11刑初9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楊某興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全部履行2022年3月24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0211執638號結案通知書,載明(2021)蘇0211刑初92號刑事判決書中關于楊某興的罰金部分已全部執行完畢。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興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