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楊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shù):260
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51號
罪犯楊某,男,2001年7月7日出生,四川省南部縣人,初中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十四監(jiān)區(qū)服刑。
2022年6月22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922刑初1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對被告人楊某等人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6812元,依法發(fā)還被害人。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楊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對楊某等被告三人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幣76812元,依法發(fā)還被害人。已全部履行,2022年9月繳納10604元;2023年12月繳納三萬元,2024年7月1日濱海縣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我院依法提取三人在濱海縣公安局處的90000元保證金,優(yōu)先折抵非法所得,剩余折抵罰金。2022年9月29日,楊某繳納剩余罰金10604元,至此楊某已履行完畢(2022)蘇0922刑初129號刑事判決書確定的金錢義務。2022年12月17日濱海縣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0922執(zhí)2636號之一,終本。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楊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