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某杰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80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36號
罪犯夏某杰,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安徽省阜陽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7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05刑初65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夏某杰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夏某杰等人按照各自犯罪金額繼續退賠尚未退出的贓款,發還相應被害人;在案扣押的涉案車輛,發還相關被害人。公安機關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蘇05刑終18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夏某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劉振、夏廣成、張浩、李路路、李東東、劉林、劉杰、夏某杰、李新按照各自犯罪金額繼續退賠尚未退出的贓款,發還相關被害人,在案扣押的涉案車輛,發還相關被害人。全部履行。2022年4月24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同案犯親友代為退贓,本案退贓部分已履行完畢。2024年3月26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出具結案通知書,載明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移交執行被執行人李東東、夏某杰罰金一案,移交執行標的99616.37元,現已強制執行完畢。至此,本院刑事審判庭移送執行的(2019)蘇0505刑初656號刑事判決書中財產部分已全部執行完畢,現已結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夏某杰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