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98號

    罪犯王某遠,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綜合監區服刑。

    2021年8月9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刑初12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34年5月1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四萬九千三百三十四元五角。王某遠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蘇刑終26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遠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左現本、李成英經濟損失喪葬費人民幣49334.5元。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9日出具(2024)蘇03執299號結案通知書,載明王某遠涉財產部分的判項已全部執行完畢,予以結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遠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