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09號

    罪犯王某勇,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3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11刑初30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勇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被告人王某勇及涉案行賄人退繳的涉案贓款由扣押機關上交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王某勇及涉案行賄人退繳的涉案贓款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全部履行。2024年7月2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出具執行終結通知書,載明王某勇的財產刑已經執行終結。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勇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