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14

    罪犯王某軍,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江蘇省建湖縣人,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21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25刑初35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已繳納)。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已繳納)全部履行2024年6月19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刑事判決所涉罰金已執行完畢。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