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42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14號
罪犯王某軍,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江蘇省建湖縣人,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21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25刑初35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已繳納)。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已繳納)全部履行。2024年6月19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刑事判決所涉罰金已執行完畢。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