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48號

    罪犯王春干,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0日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7刑初38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春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扣押在案的冷錢包變現后的錢款、凍結的個人虛擬幣賬戶內的虛擬幣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查封、凍結、扣押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現金等,屬于傳銷資金或者違法所得部分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違法所得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供罪犯使用的手機、電腦、U盤等財務予以沒收;其他扣押在案的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春干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扣押在案的冷錢包變現后的錢款、凍結的個人虛擬幣賬戶內的虛擬幣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查封、凍結、扣押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現金等,屬于傳銷資金或者違法所得部分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違法所得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已全部履行,2022年7月分別繳納77000元、543600元;2022年8月繳納580000元;2022年9月分別繳納220000元、40016元、2088元、10636元、30943元;2022年10月繳納38187.88元;2022年11月繳納60210元;共計繳納人民幣1602680.88元。2022年11月2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507執4368號結案通知書:已按照刑事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強制執行已執結;2022年12月5日(2021)蘇0507執4368號之二結案通知書:被執行人王春干已按照生效(2021)蘇0507刑初380號刑事判決中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對王春干的強制執行已執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春干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