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涂某寬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12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05號
罪犯涂某寬,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綜合監區服刑。
2019年11月25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02刑初60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涂某寬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整,繼續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五千元整。涂某寬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19)蘇06刑終59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3日交付執行。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89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日止)。
罪犯涂某寬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為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繼續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出具(2020)蘇0602執2044號執行證明,載明罰金人民幣4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已全部執行到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涂某寬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