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某金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42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79號
罪犯石某金,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河北省元氏縣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八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9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83刑初8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石某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8年8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繼續追繳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發還給各被害人。責令各被告人退賠未予受償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電腦、工作證等物,予以沒收。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蘇05刑終20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石某金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繼續追繳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發還給各被害人。責令各被告人退賠未予受償的被害人經濟損失。部分履行一萬元,2024年5月23日收據一萬元,2022年6月28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583執9891號執行裁定書:終本。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石某金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