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08號

    罪犯邵某華,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江蘇省漣水縣人,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九監(jiān)區(qū)服刑。

    2013年7月18日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漣刑初字第059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邵某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7年8月22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三萬元整。邵某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淮中刑二初終字第008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執(zhí)行。2017年4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18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19年8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386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11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94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2日止)。

    罪犯邵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十三萬元;現扣押于漣水縣人民檢察院賬戶的人民幣25000元,隨案移交的聯(lián)想牌筆記本電腦一臺、三星手機一部,系貪污贓款、贓物,予以追繳,被告人邵某華未退貪污贓款人民幣58441元,繼續(xù)追繳,均發(fā)還被害單位;漣水縣人民檢察院隨案移交的大潤發(fā)超市購物卡4張計人民幣4000元,予以追繳,被告人邵某華未退受賄贓款人民幣86000元,繼續(xù)追繳,均上繳國庫。全部履行。2020年12月1日漣水縣人民法院復函,載明邵某華罰金及追繳違法所得已全部執(zhí)行完畢。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邵某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