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喬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34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56號
罪犯喬某,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四川省廣漢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四監區服刑。2004年6月曾因犯倒賣車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4年8月2日刑滿釋放。
2013年3月13日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太刑初字第006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喬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27年8月2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暫扣于本市公安機關涉案毒品,予以沒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8日交付執行。2015年4月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5)寧刑執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2016年10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629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8年8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440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日止)。
罪犯喬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13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財產性判項未履行。2018年5月18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出具(2018)蘇0585執135號執行裁定書: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終本。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喬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