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某健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50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23號
罪犯潘某健,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18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0刑初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潘某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被告人潘某健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七百二十一萬二千元、美元三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執行。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91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18日止)。
罪犯潘某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七百二十一萬二千元、美元三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全部履行。2021年1月25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0)蘇10執9號函,載明罪犯潘某健已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義務。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潘某健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