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毅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27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73號
罪犯李某毅,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安徽省太和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八監區服刑。
2019年6月27日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124刑初13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毅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2020年12月3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05刑初178號刑事判決,撤銷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2019)皖1124刑初138號刑事判決書對李某毅宣告的緩刑,以罪犯李某毅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連同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蘇02刑終4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已全部履行,2022年12月4日履行80000元;2022年12月12日履行20000元;2024年4月9日履行260000元,2024年4月9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出具(2024)蘇0205執1360號結案通知書:被執行人李某毅繳納罰金260000元,對罰金部分做結案處置。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毅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