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52號

    罪犯李某華,男,1991年8月9日出生,黑龍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1年7月13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12刑初5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30年12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工具手機、電腦、違法所得及退繳本院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被告人李某華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十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執行。

    犯李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電腦、違法所得及退繳本院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被告人李某華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十萬元。部分履行財產性判項,2023年12月繳納人民幣一萬元。2021年11月25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312執4370號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