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21

    罪犯鄺某仁,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廣東省中山縣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七監區服刑。

    2017年2月23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324刑初10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鄺某仁犯出售、購買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交付執行。2019年11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68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1年11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94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4日止)。

    罪犯鄺某仁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8萬元,對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全部履行,2021年5月15日睢寧縣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載明罪犯鄺某仁的財產刑(罰金及違法所得)已經全部執行完畢。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鄺某仁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