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鄺某仁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84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21號
罪犯鄺某仁,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廣東省中山縣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七監區服刑。
2017年2月23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324刑初10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鄺某仁犯出售、購買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交付執行。2019年11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68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1年11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94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4日止)。
罪犯鄺某仁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8萬元,對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全部履行,2021年5月15日睢寧縣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載明罪犯鄺某仁的財產刑(罰金及違法所得)已經全部執行完畢。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鄺某仁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