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47號

    罪犯居某林,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11日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91刑初27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居某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31年9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責令被告人居某林繼續退賠被害人吉秀秀未追繳的贓款人民幣二百五十六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居某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責令被告人居某林繼續退賠被害人吉秀秀未追繳的贓款人民幣二百五十六萬元。部分履行財產性判項,2024年3月繳納人民幣一萬元。2022年7月19日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出具(2022)蘇0591執399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扣劃7111元,終本。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居某林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