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02

罪犯蔣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綜合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8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04刑初37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蔣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六萬七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蔣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為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467000元繼續追繳,發還被害人孫同芹。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出具(2021)蘇0804執1097號執行裁定書,對判決罰金部分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出具(2021)蘇0804執1079號執行裁定書,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6日函復,該案并未恢復執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蔣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