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賀某平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90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59號
罪犯賀某平,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湖南省雙峰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21年2月1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1刑初30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賀某平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扣押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賀某平的手機、筆記本電腦、打印機、公章、鋼印、各類證書等作案物品,予以沒收;扣押的汽車、醫療卡、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等個人物品予以發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3日交付執行。2023年5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74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6年3月18日止)。
罪犯賀某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50000元;扣押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賀某平的手機、筆記本電腦、打印機、公章、鋼印、各類證書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扣押的汽車、醫療卡、身份證、駕駛證等個人物品予以發,全部履行。2021年4月21日響水縣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921執613號結案說明載明被申請人賀某平已履行了50000元的罰金繳納義務,(2020)蘇0921刑初304號刑事判決書確定的財產刑義務已履行完畢,(2021)0921執613號案件賀某平已全部執行完畢。附2022年9月28日法院情況說明2021年4月12日法院劃撥該犯銀行卡內5萬元,法院使用電子票,無法開具紙質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賀某平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