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鑫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90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01號
罪犯何某鑫,男,1947年9月16日出生,浙江省嘉興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綜合監區服刑。
2015年6月30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豐刑初字第015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某鑫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何某鑫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徐刑二終字第15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9日交付執行。2018年4月20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11刑更120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4月24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11刑更 77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6年2月24日止)。
罪犯何某鑫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6月、2021年1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3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為罰金人民幣15萬元,贓款予以追繳,發還各被害人。該犯罰金部分履行人民幣2萬元,追繳贓款部分履行人民幣2萬元。豐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2020)蘇0321執1438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何某鑫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