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77號

    罪犯葛某濤,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江蘇省東海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八監區服刑。

    2016年10月9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706刑初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葛某濤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依法責令被告人葛某濤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被害單位連云港廣德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95.40298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9日作出(2016)蘇07刑終30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2日交付執行。2020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21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6年2月13日止)。

    罪犯葛某濤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依法責令退賠被害單位損失人民幣95.40298萬元,部分履行一萬元,2024年4月10日票據一萬元,2023年9月19日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706執3008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終本。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葛某濤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