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05

    罪犯朱某,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江蘇省丹陽市人,初中肄業,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9年6月25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181刑初11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8日交付執行。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89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23年5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60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2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減為一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