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07

    罪犯鐘某春,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8年6月20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506刑初3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鐘某春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6年9月8日止)。鐘某春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蘇05刑終74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6日交付執行。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87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5年12月8日止)。

    罪犯鐘某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鐘某春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