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98號

    罪犯張某,男,1994年6月2日生,江蘇省泗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18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322刑初9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刑期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退贓退賠多人共計二萬七千五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退贓退賠多人共計二萬七千五百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