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97號

    罪犯楊某坡,男,1985年2月27日生,河南省潢川縣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2年4月6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81刑初1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坡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刑期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楊某坡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坡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