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jiān)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96號

    罪犯徐某明,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jiān)獄一監(jiān)區(qū)服刑。

    2017年1月5日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081刑初47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明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27年4月1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徐某明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蘇10刑終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9日交付執(zhí)行。2019年11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03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2021年11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05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6年1月1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

    罪犯徐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五千二百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徐某明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jiān)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