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94號

    罪犯徐某晶,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江蘇省如東縣人,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2年7月26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02刑初10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晶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刑期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30年7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二人共計人民幣九千四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徐某晶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九千四百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某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