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沃某華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692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02號
罪犯沃某華,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江蘇省宜興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0年10月13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82刑初118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沃某華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2023年7月3日,宜興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宜檢刑監〔2023〕2號再審檢察建議書,2023年11月1日作出(2023)蘇0282刑再2號刑事裁定,維持原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執行。2023年2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日止)。
罪犯沃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沃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