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02

    罪犯沃某華,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江蘇省宜興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0年10月13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82刑初118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沃某華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2023年7月3日,宜興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宜檢刑監20232號再審檢察建議書,2023年11月1日作出(2023)蘇0282刑再2號刑事裁定,維持原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執行。2023年2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日止)。

    罪犯沃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沃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