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33號

    罪犯魏某雙,男,1994年5月14日生,黑龍江省木蘭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11刑初43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魏某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魏某雙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十萬元,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二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魏某雙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