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剛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28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32號
罪犯王某剛,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四監區服刑。2001年8月9日因犯票據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月20日刑滿釋放。
2017年12月8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402刑初48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30年3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6日交付執行。后又因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7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81刑初370號刑事判決加刑,以罪犯王某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與原犯詐騙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37年3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五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王某剛不服,提起上訴,2021年4月12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刑終2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0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百二十五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二萬元。鑒于該犯系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剛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