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某銳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10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31號
罪犯秦某銳,男,1994年8月4日生,陜西省安康市白河縣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11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13刑初5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秦某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刑期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32年1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贓退賠五百七十七萬二千三百一十八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秦某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退贓退賠五百七十七萬二千三百一十八元,已履行二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秦某銳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