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良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49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16號
罪犯彭某良,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湖北省嘉魚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8年9月14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2018)蘇8602刑初8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彭某良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10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9日交付執行。2022年11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39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9年3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彭某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彭某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