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88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30號
罪犯彭某軍,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江蘇省射陽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7年7月31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924刑初20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彭某軍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30年2月22日止)。彭某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蘇09刑終39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交付執行。2020年6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146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9年6月22日止)。
罪犯彭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彭某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