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苗某陽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530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29號
罪犯苗某陽,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江蘇省東海縣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8年5月7日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722刑初36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苗某陽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一萬五千元,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7日交付執行。
罪犯苗某陽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十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一萬五千元,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二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苗某陽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