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15號

    罪犯林某民,男,1987年10月30日生,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8年6月2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302刑初90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林某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個月(刑期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百二十五萬一千四百一十六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25日交付執行。2022年11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39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8年5月2日止)。

    罪犯林某民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百二十五萬一千四百一十六元已履行十七萬九千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林某民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