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某民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50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15號
罪犯林某民,男,1987年10月30日生,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8年6月2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302刑初90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林某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個月(刑期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百二十五萬一千四百一十六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25日交付執行。2022年11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39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8年5月2日止)。
罪犯林某民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百二十五萬一千四百一十六元已履行十七萬九千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林某民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