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464
江蘇省高淳監(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26號
罪犯李某,男,1990年12月12日生,江蘇省宜興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jiān)獄四監(jiān)區(qū)服刑。
2020年10月26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82刑初120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31年8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退贓退賠九十八萬三千五百四十七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退贓退賠九十八萬三千五百四十七元,已履行二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jiān)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