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13號

    罪犯胡某文,男,1990年5月19日生,江蘇省連云港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0年8月31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402刑初28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某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刑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某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二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某文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