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22號

    罪犯郭某渙,男,1986年10月17日生,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四監區服刑。2012年3月20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2016年1月21日刑滿釋放。

    2021年11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02刑初46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郭某渙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郭某渙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退出違法所得二十萬元,已履行五萬一千四百八十元三角。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郭某渙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