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00

    罪犯管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111刑初17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管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一萬元。管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蘇11刑終5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管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十一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管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