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12號

    罪犯耿某軍,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2011年9月28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2019年2月26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281刑初86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耿某軍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28年6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退贓退賠五人共計五百一十六萬八千五百四十一元。耿某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蘇12刑終7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耿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九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七萬元、退贓退賠五人共計五百一十六萬八千五百四十一元已履行二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耿某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