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11號

    罪犯馮某旭,男,1995年6月3日生,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081刑初17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馮某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9年3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馮某旭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二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馮某旭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