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馮某旭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16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11號
罪犯馮某旭,男,1995年6月3日生,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081刑初17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馮某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9年3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馮某旭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二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馮某旭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