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87號

    罪犯崔某成,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江蘇省阜寧縣人,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一監區服刑。2008年8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緩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8年10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11刑初10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崔某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退贓退賠四十四萬七千二百八十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交付執行。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03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4日止)。

罪犯崔某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退贓退賠四十四萬七千二百八十元已履行603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崔某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