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10號

    罪犯陳某民,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3月30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81刑初20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萬七千元。罪犯陳某民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蘇09刑終21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某民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1月、2024年2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萬七千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民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