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莊某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77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88號
罪犯莊某前,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0年6月2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11刑初1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莊某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6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一百三十一萬五千七百二十三元。莊某前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8月18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刑終2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莊某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一百三十一萬五千七百二十三元已履行九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莊某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