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88

    罪犯莊某前,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0年6月2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11刑初1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莊某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1212日起至2031年6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一百三十一萬五千七百二十三。莊某前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8月18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刑終2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莊某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一百三十一萬五千七百二十三元已履行九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莊某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