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18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43號
罪犯周某軍,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大學專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7日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023刑初2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未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軍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