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43

    罪犯周某軍,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大學專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7日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023刑初2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未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軍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