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459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55號
罪犯張某,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湖北省武漢市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9年11月4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213刑初19號刑事判決,罪犯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整;責令共同退賠被害人損失三百四十八萬八千三百一十四元全部已履行。張某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5月27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2刑終59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七萬元、共同退賠三百四十八萬八千三百一十四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