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廣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94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27號
罪犯張某廣,男,1967年4月7日出生,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1年7月26日江蘇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91刑初7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廣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30年4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繼續予以退賠。張某廣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蘇09刑終36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廣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繼續予以退賠已履行二萬二千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廣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