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27號

    罪犯張某廣,男,1967年4月7日出生,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1年7月26日江蘇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91刑初7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廣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30年4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繼續予以退賠。張某廣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蘇09刑終36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廣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繼續予以退賠已履行二萬二千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廣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