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56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12號
罪犯張某,男,1998年8月27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大學專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0年10月23日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13刑初1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30年8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退贓退賠1628141元。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蘇08刑終28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退贓退賠1628141元已履行二萬五千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